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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理指南

時間:2023-06-21
來源:原州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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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理指南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詳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二、行政復議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 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被申請人或第三人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公民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除應提供申請人簽字(蓋章)的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外,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 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復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5.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 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以下材料:

1. 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2. 申請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其他部門頒發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

3.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除應當提供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外,還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5. 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復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6.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7. 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行政復議咨詢點及通訊地址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機構名稱:固原市原州區司法局(具體負責承辦行政復議案件)

通訊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安康路4號原州區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行政復議受理窗口(或司法局401辦公室)

聯系電話:0954-7283506

各鄉鎮(街道)行政復議咨詢點:各鄉鎮(街道)司法所

附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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